各学院团总支、支部:
团费收缴工作是各级团组织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是教育凝聚团员的必要手段。共青团员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章》明确规定的义务,是共青团组织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增强团员组织观念、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2015-2016学年团费的收缴工作,顺利完成团市委、市直团工委下达的团费上缴任务,现将收缴团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团费的收缴工作。
二、加强团费收缴工作的宣传教育。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是体现团员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团费收缴情况是各级团组织的组织状况和管理状况的重要反映,各级团组织要把团费收缴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团员按时缴纳团费和团组织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各团总支、支部的团费收缴情况将作为评选先进团总支、团支部、先进个人等奖励名额和推优的重要依据。
四、对无故不向团组织缴纳团费的团员青年,按自动退团处理,并取消其团内评先、推优资格。
五、在交纳团费时,应以团支部为单位将团费收齐后,由各团总支统一上缴至校团委办公室。
六、团员缴纳团费为:2.4元/生/年。
各团总支接此通知后,请于10月21日下午5:00前将收齐的团费上缴至团学活动发展中心方老师处。
2015年10月7日